因殺人案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的無辜者林金貴,在監獄待了近十年,在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救援下,終於在2017年開啟再審,重新檢視阿貴案件中的重重疑點,於2018年8月7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阿貴無罪,還他清白,但全案經檢方上訴,2018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分院重新審理。
案件回到96年5月9日,王姓計程車司機在車內遭兇手從後座槍殺身亡,林金貴被認定為殺人殺手,於99年9月2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今天(2019/3/4)下午在高雄高分院第九法庭進行第一次的準備程序庭。林金貴再次於法庭上向法官說明「我是被冤枉的」,律師亦主張本案應受無罪判決。
疑點一:兇手的頭髮長度
案發後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所拍攝到的男姓兇嫌,髮長及肩,但林金貴於96年3月5日拍攝的大頭照乃耳上短髮之髮型。二個月內,頭髮長度是否能生長至及肩長度?
辯護律師表示,林金貴於96年3月5日於花雕照相館所拍攝的大頭照經照相館林○安老闆表示,該大頭照確為他所拍攝,只有針對「照片背景、顏色及人像臉部修容」進行後置處理,並未對頭髮長度進行修改,對此,林○安老闆亦已於原審中出具證明書。律師亦表示,若照片刻意要「修短」「髮長」,依情理也是在案發5月後進行,而非3月5日拍攝當下;再依經驗法則,一般拍攝證件照僅會後製臉部修容及去除背景,實難想像相館老闆刻意修改髮長。
另,原審中針對林金貴頭髮生長速度進行鑑定,28天頭髮平均生長1.005公分,與皮膚科教科書所載之生長數據符合,依此鑑定結果可知,林金貴不可能於二個月內將耳上短髮留至及肩(依前次再審法院判決認定,由耳上至即肩約為14公分)。
疑點二: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
案發現場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但手機基地台顯示林金貴於案發後一小時五分鐘後在台南佳里區撥打了一通電話。究竟林金貴是否能在犯案後六十五分鐘內由案發的高雄鳳山區回到距離七十七公里的發話位置?
律師表示,案發附近並無車輛失竊,即無法證明兇手能即時取得車輛;若兇手在行兇後尚需考量隱密性並尋找計程車,所費時間將更長。也就是說,加上找車所耗費的時間,更難如原審警方所認定,二地車程只需五十分鐘而推論林金貴並沒有不在場證明。
聲請調查證據
(一) 頭髮生長速度之鑑定:
檢方表示,前次再審所為之毛髮生長鑑定並未針對被告後頸部毛髮生長速度做說明,且最高撤銷無罪判決理由之一即為高雄榮總之鑑定並未以被告頭部,尤其後頸部之各該髮際往下測量;辯方表示,警方查緝專刊及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中,僅有側面的髮長影像,即從耳下至肩上。
(二) 員警駕車實際勘驗測試:
檢方表示,被告主張的不在場證明與法定構成要件有關,故有再為調查之必要;辯方則表示,原審中已有員警開車進行時間測試,但前次再審法院認為,由於現場並無失竊車輛,亦無法證明被告能即時取得車輛。故辯方認為無再鑑定之必要。
此外,若要再進行車輛現場實測,路況、車流皆與案發當時不同,例如,現在高速公路已無收費站。在路況、車流皆無法還原的情況下,且由員警開車實測並非法定鑑定方式,故辯方認為無再鑑定的必要。
(三) 請求傳喚證人:
法官欲先行傳喚花雕照相館林○安老闆,以確認照片後製之過程,由於不涉及犯罪事實故與本案交互詰問無關;辯方則表示但此仍與推定法定事實有關,請求庭上於審判期日再行傳喚。
另,前次再審時,證人歐陽榕出庭表示有聽聞與林金貴同舍房之林○佑及曾○福提及林金貴自承有開槍殺人(此為傳聞證據)。檢方欲請求傳喚曾○福出庭;辯方表示,如若要傳喚曾○福出庭,請求法院一併傳喚林○佑並加以隔離。
法官總結本案三大爭點如下:
(一)被告是否有於96年5月9日搭乘王姓被害人之計程車至高雄鳳山,並持槍於後座射殺王姓司機?
(二)被告是否持有九釐米制式子彈及改造子彈一顆?
(三)被告是否持有九釐米槍枝?
本案證據調查尚未完畢,預計將於5月6日下午二點半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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