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無辜者的刑事補償,該何去何從?

2020年10月16日,立法委員 邱顯智召開《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受邀發言。針對本次政院版的修法草案,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執行長黃芷嫻認為:

本次修法新增第6-1條,「未受人身自由拘束者」得以請求的特別補償,同時刪除第7條,將一般補償的樓地板金額由1000元改為3000元(依失去自由天數計之),聯盟予以肯定。然而,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補償金額偏低,以死刑為例,在賦予司法院審酌情勢的裁量權下,補償金額在40萬至150萬元之間,相形之下,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死亡給付都有200萬,冤案作為國家級別的傷害,此補償金額偏低。

同時,本次修正草案明定影響補償金額裁量的「可歸責事由」,其中包含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等,以無辜者陳龍綺為例,他的「司法不服從」並非知悉審判期日拒不到庭,相反的,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的陳龍綺參與審判卻仍被冤判,有罪定讞後才展開逃亡,這樣的「逃亡」不宜列為可歸責事由,立法理由似乎可以更明確說明。

整體而言,這次刑事補償法的修法仍侷限在「金錢」補償思維。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作為協助無辜者及無辜者家庭、提供其社會工作及社會福利事項的民間團體,本次修法未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的決議,我們認為甚是可惜。

「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 ,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 ,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 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 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

在聯盟的經驗中,無辜者平反後的社會復歸,至少包含個人與家庭在遭受司法錯判後的心理支持、生活適應、關係重建、就業/經濟等各面向,政院版修法草案並未回應這部份困境,目前現有制度亦不足以支持無辜者及家庭成員。因此,回到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除了金錢補償外,在物質與精神層面,政府還能為無辜者做什麼?及我們期待一個更完整的無辜者扶助制度。

一、物質層面 #就業 #老年經濟安全

對冤獄多年的無辜者來說,最直接的求職管道是從舊有的人際網絡開始。然而,我們不該期待無辜者在監獄多年後仍能仰賴自己的人際網絡找工作。但目前各縣市的就業服務站提供的服務,較類似「網路徵才的實體化」,即把網路徵才的資訊透過真人面對面的方式提供。就服站依個人的工作需求提供有開缺的公司,由應徵者自己按照徵才訊息,透過電話或電郵聯繫。就服站的工作人員可能根本不知道「無辜者」需要什麼特殊性的服務、不會教離開社會多年的無辜者如何寫履歷,無辜者也未必會說出自己的困難。在求職管道上,無辜者直接「到就業服務站求職」與「旁人協助上網求職」,二者實際上沒有太大差別。

再者,出監後的無辜者在求職上面臨的困境是職場技能的斷裂。無辜者過去可能是師傅,如今可能由技工淪為半技工或是高齡學徒。現行的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明訂主管機關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涵蓋更生人、家暴受害人等,而無辜者儼然被遺忘,這導致無辜者無法使用像是職訓生活津貼等補助。我們認為,不論是修正就服法第24條增列無辜者為特定對象失業者,或於刑事補償法中授權相關辦法,明文將無辜者納入保障,至少讓無辜者在法有明定的情況下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第4條第1項第1至4款的「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津貼。

這部份的重要性在於明文規定、最低限度地保障無辜者的求職過程。求職不順利將使無辜者有一段時間難以經濟獨立,冤獄期間勞保投保年資又被迫中斷,僅靠刑事補償是否足以維持無辜者老年經濟安全,令人擔憂。目前修法版本新增可分期請領的選項,或許可以想像成是按月提領的勞保老年給付,立意雖好但對於尚在重建社會生活、難以找工作的無辜者而言,許多狀況可能讓無辜者不得不選擇一次請領刑事補償金,例如因沒有工作、存款而難以借貸,但手邊又的確需要用錢。是否有可能增加類似存款優惠利率或兒少發展帳戶的方式,細節可以再做討論,但至少給被國家誤判的無辜者多一點選擇,或更彈性的空間來運用刑事補償金以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二、精神層面 #無辜者心理照護 #家庭諮商

目前,政府針對犯罪被害人提供心理諮商的服務,在次數或展延的規定上都有清楚的規定。然而,同為犯罪事件被害人的冤案無辜者及家庭成員的需求卻被忽略。現行的心理諮商服務單價多半落在1200元到3600元(次/小時)間,無辜者或是他們的家人不太可能長期穩定的負擔。目前社會上免費的心理支持系統,例如張老師、生命線等,雖然可以24小時求助,但缺點是沒有連續性,且接線人員未必認識司法冤案,此外,服務品質高度仰賴接線者個人及當時督導的能力,同樣的事情可能要反覆述說卻難以感覺生命議題的推展。

更重要的是,一件冤案的發生,不只影響個人,也對整個家庭帶來重大衝擊。我們所服務的案家之一,因主要照顧者入獄,使未成年孩子在失親的情況下變得敏感、破壞孩子與他人的信任關係、遭遇校園霸凌甚至出現自傷行為。冤案造成的是一個家庭的集體創傷事件。因此,如果要發展精神層面的支持系統,我們認為心理支持應該擴大到家族治療這類的家庭諮商。然而,現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也只有個人諮商而未擴展到家庭成員諮商或家族治療。綜合前述,針對無辜者及家人的心理照顧需求,我們期待能透過一個更完善的無辜者扶助制度來進行。

三、完善無辜者扶助制度 #無辜者特別補償基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 #無辜者也是犯罪被害人

如果政府要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的決議,以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及協助其復歸社會的話,將需要一個全面的扶助制度。我們建議參採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模式,成立一個「無辜者特別補償基金」,開宗明義告訴社會大眾,台灣有「無辜者」這個群體,針對無辜者及家庭成員各種的需求和服務,不論是甫出監的居住需求、心理支持計畫、貸款需求、工作或生活適應困難、社會教育推廣、民間團體申請計畫補助以辦理各種研究或需求調查等等,都從該基金專款專用。或是,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如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將遭受國家誤判的無辜者的業務統合進犯罪害人保護業務,肯認無辜者作為犯罪事件被害人的身份。

總而言之,無辜者所承受的冤案傷害,導因於國家以公權力的方式奪走無辜者的青春歲月,甚至是無辜者及家庭成員的人生發展。#冤案既是國家級的侵害,就應該 #以同樣的規格,透過 #國家的力量#系統並全面性的協助無辜者重建#復歸社會生活。在刑事補償上國家應該要做得更多,不能只停留在金錢補償,如果沒有相對應的資源,實難讓人感受到「新/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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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無辜者行動聯盟,為台灣第一個專責提供遭受司法冤判的無辜者與家庭所需之社會福利與工作的非營利組織。我們服務遭受司法錯判的無辜者及家庭成員,協助健全個人、家庭與社會關係,搭建自助助人的網絡。

我們的工作不只關注司法、獄政議題,更直面因冤案衍生的各種困境,諸如無辜者入監及出監的生活適應、家庭欠缺重要成員的分工乏力而衍生的經濟與隔代教養等問題。我們致力於連結司法、心理、家庭、經濟與社會各界的資源與專業,陪伴無辜者及家庭成員走向社會復歸的路。

一個人會孤單,但一群人就能產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