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在訊問被告時,不可以使用像是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式進行。法律明文禁止「不正訊問」,是為了確保被告的自白是出自真實意願(也就是自白的「任意性」),而不是受諸如刑求逼供所干擾。
捲入十三姨KTV殺警事件的無辜者鄭性澤,曾自白開槍殺警。然而,他進入看守所時的身體檢查紀錄單記載「左眼新傷」、「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傷」及「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直到15年後的2017年,再審的無罪判決中終於承認警察刑求鄭性澤,鄭性澤的自白實際上是刑求逼供下的產物。
死刑無辜者邱和順,是台灣關押最久的死刑犯,本案有明顯的刑求錄音證據,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時任監察委員時,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糾正負責承辦的10名警員和2名檢察官,其中4名員警最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然而,縱使證明邱和順等人當年確實是在刑求逼迫下完成自白,目前案件仍遲遲未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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