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鑑定作為王牌證據,並不能直接告訴人們某犯罪現場的生物跡證(如,精液、血液)是否就是某嫌疑人所留、無法直接回答某人是否就是兇手,鑑定專家只能就鑑定結果提供一個可供分析比對的圖譜和機率。
科學證據不會說話,證據需要人為的判讀。對科學證據的缺乏理解,便容易在證據解讀上造成誤判。無辜者陳龍綺於2009年被控與友人在租屋處涉犯乘機性交,陳龍綺自始至終皆否認涉案,二位同案被告及其他證人也證稱陳龍綺不在場,但法院根據唯一的證據,即被害人衣物上混合型精斑檢體的DNA鑑定──「不排除」混有陳龍綺及另外兩名男子之DNA──判刑4年。直到2013年,新的DNA鑑定技術從17組Y染色體的鑑定,再增加6組基因位,確認「排除」陳龍綺涉案,陳龍綺透過再審程序始無罪平反。也就是說,法院錯誤解讀了原審鑑定報告的「不排除」三字,忽略對陳龍綺有利的證據而造成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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